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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惩罚办法
第廿九条:所有外国人如果违反本法各条款规定,用款骗的手法或其它办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境内,在被驱逐出境之前,必须监禁三个月至六个月。
任何帮助或隐藏外国人非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境内的人,则被判与违法入境同等罪名。
任何王国有关官员公务员对上述非法行为给予策划或帮助,则被判入狱六个月至一年。
任何王国有关官员或公务员若工作粗心大意,缺乏警惕性或不遵纪守法则受行政处罚。。
用于违法活动的所有物品均由司法机关没收为国家财产。
第三十条:任何违反本法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廿一和廿三条款的人则被判罚款柬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重犯者则被罚款柬币一百万零一元至二百万元。
第卅一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初次应被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如果出现重犯现象,应被判坐牢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卅二条:任何人如果用刀刮、擦抹、复写、做假居留证,或借给别人,或在居留证上,工作证上、协议书上写假名,或使用与自己名字不相符的居留证,或假冒申请上述各证,则被判坐牢五年至十五年。同谋者判同等罪。
第卅三条:本法各项条款规定的罚款工作,属于内政部职权范围。
第卅四条:本法所规定的惩罚条例,内政部长有权驱逐犯法的外国移民者离开柬埔寨王国国境。
第六章:驱逐出境
第卅五条:内政部长把任何违反移民法则的外国人驱逐出柬埔寨王国国境。
第卅六条:内政部长有权把以下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柬埔寨王国国境。
( 一)其行为和活动对柬埔寨王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外国人。
( 二)有关部门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反对柬埔寨王国安宁的外国人。
( 三)在柬埔寨王国工作而没有劳工证的外国人。
第卅七条:内政部长应把任何非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国境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第卅八条:当内政部长驱逐出境的决定上签字后,应该立即执行。但在两个月内,驱逐者有权向法庭上诉。
第卅九条:除非法庭下令暂停执行,否则在内政部长发出正式决定七天内,驱逐出境的命令必须执行。
第七章:最后法则
第四十条:任何违反本法的法令,应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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