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移民法规(一)介绍了移民法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以下是柬埔寨签证网介绍的关于柬埔寨王国移民法规的第三章和第四章。
第三章: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第十条:被认为属于移民的外国人有:
( 一)为了长期居住,从事合法经营专案或从事其它与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农业有关的工作,而合法前来柬埔寨王国的外国人。
( 二)不属于本法第七条款所规定的各种外国人。
第十一条:得到允许前来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移民,除了以上第八条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完成以下义务:
( 一)须表明具备有,对柬埔寨王国经济、社会福利、科学或文化有利的技能。
( 二)缴纳适当数目的保险金,以保证有能力负担返回自己国家的费用,能依靠自己的财产解决生活费。保险金数目,由内阁法令规定。
( 三)由移民者所属国家的医疗部门发生证件,证明身体健康情况良好,能从事本身业务活动;另外还必须有书面的工作合同。
( 四)无本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追缉文件。
( 五)即使外国移民者已达到以上各条款的条件,移民者仍然要具备柬埔寨王国安全方面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承认某位外国人为外国移民,必须由内政部长决定。
第十三条:属于移民或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当进入或离开柬埔寨王国境内时,必须向移民检查站报告,外国人出入柬埔寨的地点由内政部规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外国移民当到达柬埔寨王国境内四十八小时后,必须向所居住地区的省市员警总局外国人办公厅申请居留证。当警方受到申请后,应立即发给申请者收据。
第十五条:外国移民者需要搬迁时,必须在离开之前,向所居住地区的省市员警总局外国人办公厅报告,以便让警方在居留证上签字。此外,当达到新居四十八小时后,外国移民者必须完成上述各手续。
第十六条:当柬埔寨王国有关当局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居留证。如果移民者不遵守本法各项条款的规定,居留证可被没收。当居留证被没收七天后,外国移民者必须离开柬埔寨王国国境。是否承认某位为外国人为属于移民,必须由内政部长决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省市员警总局的要求,内政部长有权延长居留期限,但居留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拒绝承认某外国人为移民应由内政部长决定和通知。
第十七条:原则上外国人可以在柬埔寨王国境内自由行动。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内政部长可以下令禁止外国人行动和禁止所有属于移民和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进入居住或远离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某个地点或地区。
第十八条:所有旅店主人或出租房屋的主人,当属于移民的外国人或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来到自己旅店或房屋居住后四十八小时之内,必须向警方报告。
第十九条:雇佣外国工人,必须遵守柬埔寨王国劳工法的规定。内政部在劳工与社会福利部的配合下,有权进入各工厂、企业、公司、商行检查外国人的劳工证。
第二十条:各省市员警总局必须向内政部报告在自己警区内的外国移民者死亡和失踪的消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发出的居留证有效期为两年。居留证每两年,必须申请延期一次。申请的居留证或申请延期,必须向第十四条款所规定的有关当局申请。如果超过限期,居留持有者不申请的居留证或申请延期,可视作不合法行为。由内政部通过部令规定发出居留证的各种措施和在该领域的管理办法。属于移民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办理居留证的费用。居留证正本与副本同样有效。发放居留证的收费标准由内阁通令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市员警总局负责监督在自己管区内已居住或刚居住的所有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所有属于移民的外国人,如果想离开柬埔寨王国一段时间,必须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并由内政部批准离开或返回。原则上在外国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该期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批准出入柬埔寨的收费标准,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二十四条:如果超过所允许的期限返回柬埔寨,移民者应该从新申请入境签证,并且被视为新的外国移民。
第四章:(投资移民)身为投资者的外国移民
第二十五条:投资移民是指前来柬埔寨王国,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范畴内进行投资的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移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前来柬埔寨王国考察投资可能性的外国人,第二类是已得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发给投资许可证的外国人。
第二十七条:前来柬埔寨王国考察投资可能性的外国人,必须按第三章关于属于移民的外国人的所有规定办理手续,但批准暂时居留的有效期为一年。当居留期满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具备在任何领域投资的条件,可以取回所缴纳的保证金,但必须离开柬埔寨。
第二十八条:已得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发给投资许可证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可按照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在柬埔寨长期居住,并有权领取在柬埔寨王国来往通行证件。实行第廿八条款的程式手续,由内阁法令规定。
以上是柬埔寨移民法规的一部分,如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柬埔寨签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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